
南宁律师在线_南宁律师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南宁刑事律师: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的错误理解
2015-07-12 10:18:20 来源:
南宁刑事律师: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,有些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,但在其当事人(被告人)在以往的讯问中却从未承认自己存在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,要求启动排非程序是否妥当?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应当予以排除。收集物证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,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,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;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,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。”
上述法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,同时亦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。非法证据排除所针对的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的物证、书证,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解。而在实务中,供述往往指的是承认自己有罪以及对犯罪情况的陈述,辩解则是认为自己无罪或是罪轻的解释。如果被告人在讯问中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实,因此其所作的陈述应属辩解而非供述,故在此情况下,排非亦无从谈起,否则,排除的便是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辩解,与法律规定不符。
- 大家都在看

2020年1月11日下午,北京大成(南宁)律师事务所2019年总结表彰大会暨2020年工作计划会议隆重举行,全所近1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

